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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買賣自住房 房地合一下亦適用重購退稅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,自105年1月1日起,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,改以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合一,按實價課徵所得稅,個人買賣自住房地亦有重購退(抵)稅規定,如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無論是「先購後售」,或是「先售後購」,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,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,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,放寬舊制「小屋換大屋」才可退抵稅的限制。

該分局舉例說明,李四於105年5月1日以2,650萬元買入甲房地供自住,於107年8月1日出售甲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,出售價額3,000萬元,並已申報繳納所得稅額30萬元,另於108年6月1日以2,400萬元買入乙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。因李四出售甲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且出售甲房地與購入乙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,可於108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甲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24萬元。

該分局特別提醒,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,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,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,皆得適用。但重購之自住房地,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,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。如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0800-000-321免費電話查詢,將由專人為您服務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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