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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賃新保障 元旦上路

2016-12-28 14:18:27 聯合晚報 記者許依晨/台北報導

 

為遏止惡房東張淑晶坑殺承租人等現象,內政部明年1月1日起實施房屋租賃新制,明定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、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、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事項,若契約有違反規定情形,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。

應載明水電費

至於「應記載事項中」的規範重點,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指出,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、出租人應載明水電費用、設備毀損修繕責任歸屬、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。

常見糾紛,包括房東因房客申報租賃費用,因而增加房租,對此,施明賜說,這樣的條款約定是無效的,承租人可以拒絕簽約,或向消保官申訴。此外,房東也不能臨時調漲電費,必須照契約內容履行業務。

至於提早退租等糾紛,施明賜提醒,租賃雙方若有約定可提前退租,一方要終止租約時,必須至少一個月前提醒對方,「若沒通知對方要被處罰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」;若是雙方沒有約定,在沒有法律規定的事由下,可自行定違約金,但不能超過一個月。

內政部指出,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「消費者保護法」規定訂定,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,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時,才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,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,則不適用新公告版本規定。

超商售租賃契約書

內政部說,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,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將可依「消費者保護法」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,4大便利超商有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,一份2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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